奖励政策
一、对引进到位外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给予引荐人1-3‰的奖励;1000万以上5000万人民币以下项目,按到位资金2-4‰的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按到位资金3-5‰的奖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按到位资金3-6‰的奖励。按引进项目的高科技含量、产值利税率具体确定奖励幅度。
二、无偿引进资金设备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引荐人奖励。
三、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期在2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息额的40%给予奖励;引进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个百分点的资金,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比例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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