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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政策

    一、对引进到位外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给予引荐人3‰的奖励;1000万以上5000万人民币以下项目,按到位资金4‰的奖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按到位资金的3‰的奖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按到位位资金的6‰比例奖励。
    二、无偿引进资金设备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引荐人奖励。
    三、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期在2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息额的40%给予奖励;引进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比例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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