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地方所得税免征10年,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新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属于省鼓励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5年。
2、从事农业、林业和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缴纳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在开发区税收政策期满后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不论是否汇出中国都免征所得税。
②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③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7、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2、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二、增值税
(一)在中国境内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少数货物税率为13%。
对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农产品加工、食品产业允许抵扣当期新增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三)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1甲类卷烟45%、2乙类卷烟40%、雪茄烟40%、烟丝30%)、酒(20%)及酒精(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鞭炮焰火(15%)、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汽车轮胎(3%)、摩托车(250毫升以下3%、250毫升以上10%)、小汽车(乘用车类:小于1.5升3%、1.5-2.0升5%、2.0-2.5升9%、2.5-3.0升12%、3.0-4.0升15%、4.0升以上20%;中轻型客车5%)等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达到欧洲Ш号排放标准)。
四、营业税
1、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提供的教育劳务;
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 税目 |
征收范围 |
税率 |
| 交通运输业 |
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3% |
| 建筑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3% |
| 金融保险业 |
金融保险 |
5% |
| 邮电通信业 |
邮政、电信 |
3% |
| 文化体育业 |
文化、体育 |
3% |
| 娱乐业 |
歌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
20% |
| 服务业 |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及其他服务业 |
5% |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
5% |
| 销售不动产 |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
5% |
五、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帐薄按每件五元贴花,其他见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税率表
税 目 |
比例税率 |
税 目 |
比例税率 |
1、财产租赁合同 |
1‰ |
8、购销合同 |
0.3‰ |
2、仓储保管合同 |
1‰ |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0.3‰ |
3、加工承揽合同 |
0.5‰ |
10、技术合同 |
0.3‰ |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0.5‰ |
11、借款合同 |
0.05‰ |
5、货物运输合同 |
0.5‰ |
12、财产保险合同 |
0.1‰ |
6、产权转移书据 |
0.5‰ |
13、权利许可证照 |
5.00元 |
7、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
0.5‰ |
14、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
5.00元 |
六、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类别 |
种类 |
年度税额 |
说明 |
机
动
车 |
乘人汽车(电车) |
每辆180元 |
31个座位以上 |
乘人汽车(电车) |
每辆156元 |
12—30个座位的 |
乘人汽车(电车) |
每辆144元 |
11个座位以下的 |
微型客车 |
每辆80元 |
|
正三轮摩托车 |
每辆48元 |
|
偏三轮摩托车 |
每辆42元 |
|
二轮摩托车 |
每辆36元 |
|
载货汽车 |
每吨40元 |
|
七、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 |
税率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八、城市房地产税
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照房产的原值或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分为两种方式缴纳:
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的1.2%缴纳。
2、从租计征:按房屋租金收入的12%缴纳。
九、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免征关税。
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